2010-9-30 14:37:07

  浙江艾迪西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許可[2010]993 號文核準,浙江艾迪西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艾迪西”)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4,000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每股發(fā)行價為人民幣12.5 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00,000,000.00 元,扣除發(fā)行費用合計人民幣26,458,270.86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473,541,729.14元,超額募集資金共計133,541,729.14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經中準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8月30日出具的中準驗字(2010)1024號《驗資報告》確認 。

  為規(guī)范募集資金管理,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公司連同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證券”或“保薦機構”) 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環(huán)縣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國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840025430508094001,截止2010年9月14日,專戶余額為48,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新建年產7580萬套水暖器材生產線項目(一期)項目募集資金(34,000萬元)和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超額募集資金部分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與中國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中投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中投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和中國銀行應當配合中投證券的調查與查詢。中投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中投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徐彤、王軍可以隨時到中國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中國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中國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中投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中國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中國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中投證券。中國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中國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中投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中投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中投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中國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公司、中國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中國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中投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中投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中投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